富兰克林对“文明”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点:
保护财产与尊严 文明既保障富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也确保弱势群体的尊严和体面不受凌辱。这一观点体现了文明的双重功能:一方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另一方面促进社会公平与尊重。
权力制衡与公平竞争
通过法律和制度约束权力滥用,防止强者欺凌弱者。例如,通过司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,同时为所有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(如体育运动体系)。
补充说明:
该定义与王朔的观点形成对比,后者更强调社会公平与道德约束(如“让弱者不恐惧,让强者不嚣张”)。- 不同学者对“文明”的理解存在差异,但富兰克林的表述侧重于制度保障与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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