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《宪法》中关于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的规定具体包含在 第33条,该条款明确指出: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”
具体解析:
法律适用范围
该条款强调,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,无论性别、职业、教育程度等差异,均受《宪法》和法律同等保护,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。
权利与义务的统一
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时,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。这种统一性确保了法律关系的平衡。
禁止不合理差别
平等权并非绝对平均,而是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差别。例如,基于年龄、职业等差异制定的特殊法律规定,属于合理差别范畴。
补充说明:
法律面前不包含立法、执法、守法三个层面的平等
平等权主要指适用法律的平等,而立法、执法、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不同环节,涉及主体和程序的差异。
与其他条款的关系
该条款与《民法典》第四条(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)共同构成我国法律平等体系的基础,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,其规定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。
综上,《宪法》第33条是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原则的核心法律依据,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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