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委托人在委托合同(协议)上签字时,应签自己的名字,但需注意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。具体如下:
基本原则 委托人需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委托书,例如张三委托李四参会时,委托书签名应为张三。这是基于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,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责任归属。
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
- 显名代理: 委托书明确标注“被委托人代签”或注明代签人姓名(如“李四代签”),此时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文件,合同效力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。 - 隐名代理
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,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(除非有相反证据);第一百六十五条要求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、代理事项、权限和期限,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。
注意事项
- 委托书需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(如姓名、地址等),法人需写明全称及法定代表人信息。 - 若代理人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,需承担相应责任,除非被代理人追认。
综上,委托人签字应优先使用自己的名字,并根据代理类型明确标注代签信息,以确保法律效力和责任追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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