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,若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,其任命方式需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及公司规模决定,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一、股东直接任命
法律依据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,不设董事会。此时,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,且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操作方式
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可以直接决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总经理职务。例如,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指定某位执行董事为总经理。
二、董事会(执行董事)聘任
设立董事会的情况
若公司后续决定设立董事会(如股东人数增加或规模扩大),则需通过董事会程序任命总经理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九条,董事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。
操作流程
- 董事会召开会议,讨论并通过总经理的聘任决议;
- 由董事长签署任命文件,正式任命总经理。
三、注意事项
公司章程的优先性
无论采用哪种方式,均需以公司章程为依据。若章程未明确约定,可参照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。
职权范围限制
总经理的职权需符合公司章程或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通常包括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、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。
综上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的任命方式灵活,既可以是股东直接决定,也可以是董事会聘任,具体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