辩证法中并不存在 四大规律,而是 三大基本规律,具体内容如下:
对立统一规律(矛盾规律) 揭示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矛盾运动,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,推动事物发展变化。其核心在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、普遍性与特殊性、不平衡性(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)。
质量互变规律
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,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,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。例如水在100℃时从液态变为气态。
否定之否定规律
事物发展通过“肯定—否定—否定之否定”的辩证循环,表现为“螺旋式上升”或“波浪式前进”,体现新事物对旧事物的“扬弃”。
说明:
辩证法的核心是三大规律,未包含第四大规律。- 这些规律普遍适用于自然、社会和思维领域,是客观存在的极限真理。
声明:
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