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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证法的四大规律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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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证法中并不存在 四大规律,而是 三大基本规律,具体内容如下:

对立统一规律(矛盾规律)

揭示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矛盾运动,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,推动事物发展变化。其核心在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、普遍性与特殊性、不平衡性(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)。

质量互变规律

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,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,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。例如水在100℃时从液态变为气态。

否定之否定规律

事物发展通过“肯定—否定—否定之否定”的辩证循环,表现为“螺旋式上升”或“波浪式前进”,体现新事物对旧事物的“扬弃”。

说明:

辩证法的核心是三大规律,未包含第四大规律。- 这些规律普遍适用于自然、社会和思维领域,是客观存在的极限真理。